过滤机

又一新规范出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发布时间:2023/3/19 4:14:0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3、3.1.4、3.3.4、3.3.6、3.3.7、3.3.8、3.3.9、3.3.10、3.3.13、3.3.16、3.3.20、3.3.21、3.6.3、3.10.10、3.10.13、3.10.15、3.10.22、3.10.25、3.13.11、4.3.10、4.3.11、4.4.2、4.4.3、4.4.12、4.4.17、4.10.13、6.3.9、6.5.6、6.5.2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6月19日

一、26条修订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给水,生活排水,雨水,热水及饮水供应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

2、调整宿舍分类和最高日小时变化系数;

3、调整了小区室外给水总管管径计算方法;

4、增加了综合建筑或同一建筑不同功能部分给水干管的设计秒流量计算规定;

5、删除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瓶装液氯消毒的规定;

6、删除真空排水的规定;

7、增加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臭氧消毒安全规定;

8、增加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配设格栅盖板和通过格栅的水流速度规定;

9、补充了地漏的泄水能力;

10、调整了生活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

11、修改了无通气单独排出的排水管道的负荷;

12、增加了公共建筑排水立管不伸顶通气设置吸气阀的条件;

13、补充了屋面天沟(集水槽)宽度、深度最小尺寸的规定;

14、屋面雨水按单斗系统、重力流多斗系统、满管压力流多斗系统分别规定了雨水斗最大设计泄流量、管道设计计算;

15、增加了海绵城市对建筑小区雨水设计的要求;

16、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规定进行了修改;

17、补充了小区设置雨水调蓄池的相关要求;

18、增加了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设消毒灭菌设施的规定;

19、增加了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保证循环系统效果技术措施;

20、淘汰了效率低的传统的容积式水加热器,推荐性能优越的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21、增加了太阳能热泵热水供应系统内容;

22、补充了计算太阳能集热器总面积的各项参数规定;

23、增加了不同类型建筑在不同条件下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

24、修订了配水管的热损失取值范围;

25、修订了循环泵的流量计算公式;

26、增加了贮热水箱热水供水泵兼循环水泵流量计算规定。

二、30条强制性条文

3、给水

3.1.2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3.1.3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1.4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

3.3.4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3.6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下列水池(箱)补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向消防等其他非供生活饮用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mm;

2向中水、雨水回用水等回用水系统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且不应小于mm。

3.3.7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连接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气压水罐、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3.8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不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3.9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连接下列含有有害健康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或设备时,必须设置倒流防正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3.3.10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施: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应设有空气间隙,且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3.13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

3.3.16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3.3.20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装置。

3.3.21在非饮用水管道上安装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6.3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10.10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10.15使用臭氧消毒时,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器之后的循环水管道上,并应采用与循环水泵联锁的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严禁将氯消毒剂直接注入游泳池。

3.10.2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应配设格栅盖板,格栅间隙宽度不应大于8mm。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对人体造成伤害的负压。通过格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3.10.25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3.13.11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4、生活排水

4.3.10下列设施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1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

2其他设备的排水口或排水沟的排水口。

4.3.11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4.4.2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4.4.3住宅厨房间的废水不得与卫生间的污水合用一根立管。

4.4.12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4.17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10.13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6、热水及饮水供应

6.3.9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热水的设施,应有防烫伤措施。

6.5.6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6.5.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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